中国医药卫生

*执业护士资格考*辅导正在进行中

2010-08-11 10:19  10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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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培训对象 凡参加2010年*执业医师、执业助理资格考试的考生自愿报名参加培训 教学承诺 为贯彻*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讲师简介 课程详细 一、考试介绍: 为贯彻*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二、辅导课程: 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29学时);护士: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三、辅导目标: 系统地总结授课重点内容,帮助考生尽快掌握考试难点、要点。 四、考试大纲: 2010年初级护士考试大纲(003)——基础护理学 2010年初级护士考试大纲(003)——内科护理学 2010年初级护士考试大纲(003)——外科护理学 2010年初级护士考试大纲(003)——妇产科护理学 2010年初级护士考试大纲(003)——儿科护理学 五、报考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育行政*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 2、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教育和卫生行政*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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