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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2010-10-27 09:30  3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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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掌握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一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对会员、从业人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 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我国《证券法》*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保留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之外,还授予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1.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 2.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3.及时公布证券行情。 4.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其交易。*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之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管理 1.会员的资格管理。 2.会员交易席位管理。 3.对会员自营业务和经营业务的管理。 4.对会员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检查。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1.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2.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3.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该公司的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4.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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