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4.15协议?
2018-06-09 11:14 2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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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协议:英文名称为“Resolution Regarding Graduate Scholars,Fellows,Trainees,and Assistants”,是在1999年的招生录取过程中正式实施的。主要内容为:任何学生在4月15日之前没有答复含有财政资助的入学邀请的义务i,学校如果提早设定答复期限将违反协议。学生允许在4月15日的截止期内对以前做出的决定作任意的改变。但当到截止日期4月15日后仍然没有答复的入学邀请,学生在没有得到原学校允诺(一般为书面)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接受其他入学邀请。
关于4.15协约的解释如下:4月15日之前,学生没有回答是否接受Offer的必要,同时在4月15日之前接受的Offer,如果学生有机会得到其他更好的Offer了,也可以在后期拒绝,但是均需要得到学校的书面同意或是邮件确认,至于在4月15日之后接受的 Offer,如果想在接受别的Offer,必须要有原来的学校的纸质或是邮件的同意放弃Offer书。
另外有几点需要特别强调:
4.15协议只是针对研究生的,本科生不适用;
4.15协议是针对Offer的,AD不适用;
此协议并不是一份法律合同,且只对签署该协议的*适用;
即使学校加入了4.15协议,也可以和学校协商对承诺日期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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